个人所得税申报说说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若干建议论文 摘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但从实际操作结果来看,我国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若干建议论文

摘要: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22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但从实际操作结果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很不理想。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低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法。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22年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截至2022年4月2日,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1628706人,在2022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22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如果以该数字为基准,最后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4左右。这不仅仅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问题,还涉及到税源监管、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分类计税办法不利于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税法中规定的11类收入作为税基,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并结合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对自己的收支情况较为模糊,这直接导致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过程中少报或不报。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这使得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能归入税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收入统计的复杂程度,从而促进纳税人更好的进行自行申报。

(二)纳税人主观因素。

1、公平心理。在我国的申报类型单一,导致纳税人间的税负不均衡,使纳税人觉得自行申报不公平。而在美国,考虑到纳税人供养家庭情况的不同,其申报方式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和户主申报这5种方式。

其次,在我国,免征额是固定的,不论其税负的高低目前都是2022元,这也让税负高的纳税人觉得不公平。但在美国,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其个人宽免扣除额是不一样的。美国税法规定,对高收人者要消减其个人宽免扣除额,当调整后毛所得超过高收入调整的`起始限额后每超过2500美元,就要消减可扣除的宽免额的2%,当超过一定的限额后,个人宽免扣除就全部消失了。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原则。

再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虽然从2022年的800元提升到2022年的1600元,从2022年3月1日起将其提高到了2022元,但仍然没有建立一个指数化机制,不能在通货膨胀大环境中有效的调整税基,这也是让纳税人觉得不公平的原因之一。美国对于个人宽免扣除额的确定还会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保证了纳税人的利益。

2、模糊心理。由于个人所得超过12万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制度是在2022年11月8日出台的,部分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并没有心理准备,而且绝大部分的纳税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在暑期进行的对浙江省关于年收入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的调查中显示:有10%的人根本不了解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17.6%的人不了解该项制度。25.8%的人对该项制度较不了解,38.3%的人较了解,只有8.3%的人对该项制度非常了解,对申报制度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自行申报率偏低。

3、麻烦心理。我国税务机关内各部门的设置都是按照收税的需要设立的,但美国却是根据纳税人办理纳税业务的需要设置的,这使得很多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经常觉得手续太过于烦琐。在暑期进行的对浙江省关于年收人超过12万的自行申报的调查中显示,有33.3%的人感觉纳税手续烦琐,不愿意去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另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内的款项过于复杂,也是纳税人认产生麻烦心理的原因之一。

4、侥幸心理。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再加之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手段刚性不足,对偷、逃税款行为的追究,远远低于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这使得很多人存在着侥幸心理,一直处于观望状态而不进行自行申报。

5、偷逃心理。部分纳税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年收入已超过12万,但由于其收入渠道比较隐蔽,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于是铁了心想偷逃税收。

(三)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这使得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同时也增加了征管工作的工作量。

再者,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时效性差。纳税人的信息在各地区、部门甚至机关内部实行共享较为困难。但美国已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进行了全面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显着。

另外,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营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也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四)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

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就有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导致轻罚。

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使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使违法者获得收益的机会成本太小。

(五)对纳税人申报监控困难。

目前由于尚未形成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有关纳税人收入信患传递机制,使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较少,信息不完整,尤其是对纳税人工薪以外的收入控管不力,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收入所得超过12万元。

(六)备部门协调不足。

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这使很多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不主动参与自行申报。

而美国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是一致的,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正是由于代码的共同性,使税务部门较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获取纳税人的各种信息。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设想

(一)从分类制转向综合制。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种制度下存在着种种矛盾。因此,笔者以为,应将“综合制”模式作为改革的目标,在现有个人申报形式的基础上增加家庭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等申报方式。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个人宽免扣除额制度、建立指数化机制,切实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消除纳税人觉得自行申报不公平的心理和模糊心理,从而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

浅谈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的若干建议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管理 国外经验 建议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现状及国外关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比较找出我国需求侧管理的不足之处,并对完善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

电力需求侧管理(Power Demand Side Management, 简称DSM),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一、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现状

电力需求侧管理最早引入我国是在1993深圳电网进行综合资源规划的需求侧管理试点研究,可以说时间相对较晚,但在这十几年的历程中,电力行业已经陆续在华北、华东、华中等电网进行了需求侧管理项目的试点工作,并于1998年成立了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需求侧管理的良好基础。但要建立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由于电力需求侧引入我国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在这方面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健全,这就对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形成了一定的阻碍。而在对电网公司的考核方面,其利益是和售电量挂钩的,但是由于实施DMS节能措施必然会减少供电公司的售电量和售电收入,从而降低其利润,这必然会降低其作为电力需求侧实施主体的积极性。

二、国外先进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

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修改、完善《能源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电力公司推行需求侧管理创造条件。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电力供应部门实施需求侧管理工作;泰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了电力需求侧管理,1992年通过《促进能源节约法》设立了促进能源节约基金。

(二)健全的财税制度

欧盟在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对电力企业给予适当的'利益贴补,降低其能效投资和投入。部分国家还向所有的电力用户征收能源税,建立一个公共计划或基金,用来鼓励节能和促进提高能效。

(三)健全的激励机制

对电力公司的激励机制:欧盟设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建立DMS成本补偿机制,支持现有的成熟的DMS项目,并重点支持DMS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应用DMS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等。

对电力用户的激励机制:在美国,电力公司为鼓励用户节电,对在夏季用电高峰期减少20%以上的用户给予20%的电费减免;加拿大对移峰1千瓦的项目,年一次性补助400美元;在德国,政府通过电力企业对工厂、企业的节电项目进行资助。

三、完善建议

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DSM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目前我国人均能源资源匮乏,能效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形势下,加快实施DSM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基于此,笔者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健全法律法规及政策

国家在修订《电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时,增加DSM的相关内容,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DSM体制和运行机制,把DSM列入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使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政策激励,建立健全相关的财政、税收、投融资政策,鼓励开发、推广和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充分考虑电力需求侧管理成本,通过收取专项基金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二)改变对电网企业的考核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电网企业实施DSM的主体作用,应切实解决其实施DSM所产生的节约用电与减少售电量收入的矛盾,通过改变对电网企业以售电量和售电收入为主的考核模式,综合考虑其由于促进节电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使其售电量损失得到补偿,以促进电网企业实施DSM的积极性。

(三)加大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力度

联合科研院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通过资金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措施,鼓励用电新技术、新产品。成立由电网公司、家用电器销售商、节电设备生产商等共同组成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联盟,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优势,推广各类节电技术和设备,推动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

三、结论

本文介绍了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现状及国外关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一些先进经验,通过比较分析找出了我国需求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关于改善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几点建议,希望这些建议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得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张猛.浅议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发展[J].今日南国, 2022,10(106).

张省.国外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J].农电管理, 2022,(3).

赵晓丽,张素芳.国内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对比研究[J].电力需求侧管理, 2022,(5).

李齐.试论电力需求侧的管理与完善[J].现代商业, 2022,(8).

关于完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若干思论文

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为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实现育人、科研等各项教育管理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适用于本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是大学科学运行、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园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发布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规章制度建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

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层面应专门出台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内容上,拟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论证,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要对拟出台的规章制度有详细地论证说明,对于新立的规章制度,要说明新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修改的要说明具体修改了那些地方,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对于废止的要说明为什么要废止,是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是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等,并广泛有效地征求相关学生、教职员工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济南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个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的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2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不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邮寄申报的方式;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表的取得

纳税申报表和填写须知,纳税人可以登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nds.gov. 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