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区口号精选

1、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2、以人为本 服务居民

3、创展文明社区,建美好家园

4、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 老有所学

5、打造平安大院 构建和谐社会

6、加强社区建设 创建美好家园

7、以诚相待、恩爱相伴、孝敬老人、教抚小孩、和睦相处、幸福永远

8、以邻为友、以让为先、互相帮助、祥和平安

9、把社区建设成“三土”即热土、净土、乐土,建成“三园”即家园、学园、花园

10、树立社会新风,争做文明市民

11、你我齐心携手,共创和谐城区

12、用我们的爱心和双手,共建温馨美好的家园。

13、青年服务社区,社区培育青年。

14、优化社区秩序、美化社区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

15、尽我们所能,服务居民所求。

16、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17、人人为社区,社区为人人。

18、社区是大家,帮助你我他。

19、热心公益,互助友爱

21、共建文明家园同享创建成果

22、提高参与意识,推进社区自治;

23、推进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2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5、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26、你的家,我的家,连在一起是大家;你帮我,我帮你,宛如幸福大家庭

27、清洁环境,人人有责

28、服务进社区,文明进万家

29、社区文明,从我做起

30、弘扬志愿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31、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32、实行直接选举是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33、加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详和的'新型社区!

34、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35、实行社区自治,选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

36、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7、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推进社区基层民主建设!

38、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39、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

40、尊重选民意愿,保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

11、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根本保证!

4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圆满成功!

43、珍惜民主权利,投好庄严一票!

44、积极参加选举,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45、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行社区居民自治的第一步!

46、主持公正,依法选举!

47、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推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48、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促进社区改革、发展和稳定!

49、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建设管理有序、文明详和的新型社区!

50、居委会委员居民选,居委会委员为居民!

社区居民讲座通知

社区居民讲座通知篇一

XX年5月23日(星期六)上午9点,邮政银行望月湖支行专业顾问在湖中社区居委会二楼电教室举办一场以“如何有效预防金融诈骗”为主题的课程;上午10点,由省消防协会为望月湖居民群众带来“消防知识”宣讲课程,内容生动实用,诚邀辖区居民积极参与,更有精美礼品赠送!

社区居民讲座通知篇二

栖霞区仙林街道将于近期举办两场有关婴幼儿的健康讲座,欢迎有兴趣的家长参加。具体通知如下:

讲座一:小儿推拿预防常见疾病

主讲人:郝峰(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教师,中国民族医学会推拿分会委员。从事针灸推拿相关教学研究多年,并深入临床一线,针灸推拿师从金宏柱和胡玲教授,内科师从国家级名老中医张杰教授。特别擅长治疗运动系统疾病、脊柱相关疾病、脾胃系统疾病以及运用推拿的.方法治疗小儿咳嗽、感冒、厌食、发热、遗尿、呕吐、腹泻、便秘、肌性斜颈等疾病。)

讲座时间:5月25日(周三)上午9:30

讲座地址:仙林医院三楼青春健康活动中心

讲座二:0-3岁儿童健康检查规范及结果答疑

主讲人:高薇(1997年就职于扬子职工医院儿科,于2022年考入栖霞区妇幼保健所儿童保健科,副主任医师,儿童保健科科长,取得江苏省营养学会公共二级营养师资格证。对儿童常见病、多见病以及0-3岁儿童喂养等有一定的研究。

讲座时间:6月4日(周六)上午9:30

讲座地址:仙林医院三楼青春健康活动中心

如有兴趣,请您提前拨打讲座报名电话:南大和园社区居委会XXXXXX。

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XX-5-18

社区居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管理制度《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xx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

社区居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管理制度《社区居民管理办法》。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xx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