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文明执法倡议书

认真履行工商执法职能,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围绕中心工作,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工商所文明执法倡议书,供大家参考!

近日,我所为规范基层执法人员日常执法行为,打造执法规范、廉洁高效、服务优质的工商部门,向全所执法人员发出文明执法倡议书。

一是牢固树立执法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

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商执法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扶沟工商作贡献;

三是要从点滴做起,从我做起,把工商政策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以服务对象为本,把方便送给他人,把困难留给自己。通过以服务载体为依托,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服务质量为重点,强化素质教育,倾力打造德才兼备的执法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让上级满意,让社会满意,让服务对象满意;四是要以廉政准则学习活动为契机,遵守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经常用勤政廉洁的先进事迹激励人,用身边的违法乱纪案例警示人,自觉接受监督。

贾岭所以追求让人民满意为目标建设高效文明的队伍

近年来,贾岭所努力将“xx大精神”的学习贯彻与辖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创新与守纪等关系,形成了依法行政、高效文明、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氛围,有力推动了项城经济的发展。

一、以提高效率作为队伍作风建设的第一要素

1、提高办事效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办事速度的快慢、服务的优劣,都会影响企业的商务成本。因而,贾岭工商所就在办事上追求效率,追求老百姓满意率的提高。近几年来,都做到一般证照变更当天受理,当天办毕,涉及前置审批等较复杂情况的,有关部门同意后,48小时内核发营业执照。

2、提供优质服务。优质服务也是效率,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使看起来难办的事变成了好办的事。为追求效率,他们既讲原则性,又不乏灵活性,从全局观念出发,特事特办,经得住误解,使拖而不决的事迎刃而解。

二、改革创新,增添给队伍的活力

我所深深懂得没有观念的转变,机制的创新,效率的提高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发展与规范的相得益彰是优化投资软环境的难点,因而必须转变传统狭隘的执法观念,形成规范、引导、保护、帮助的新观念。

对来办证办照的群众要一次讲清应提交的材料,对交齐材料的,要一次办成有关事项,不让群众无故往返。授权工商所核发个体营业执照,方便群众就近申请。当天可以办妥的'事,延续工作,当天办结。

三、以制度规范、思想教育和领导带头三管齐下,狠抓队伍作风建设

在实践中体会到:队伍建设搞好了,人的素质上去了,什么都好办,什么困难都能克服。队伍建设抓三条,一是制度规范,二是思想教育,三是领导带头。从机制创新入手,抓好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要群众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教育是重要的,但领导的身教重于言教更重要。

抓纪律作风树公仆形象

贾岭工商所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见成效

根据市局项城市工商系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李寨工商所以“四个结合”,即纪律作风整顿与干部的学习教育相结合;纪律作风整顿与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相结合;纪律作风整顿与实施“红盾助农”工程相结合;纪律作风整顿与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顿相结合。狠抓干部纪律作风整顿,以各项工作取得的实效检验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效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教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理论境界。一是继续加大学习力度。一是继续组织职工重点学习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六项禁令、社会主义荣辱观及xx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内容。二是开展了以“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为主题的纪律教育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认真撰写个人心得体会。每位职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不足,。四是举行专题讨论,深化学习效果。按照市局确定的理论研讨题目,重点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思路”等题目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经过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了工作热情。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找出“病根”,加强整改。在继续抓好学习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廉洁执法、永葆先进”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照自身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在解决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强化贯彻党性的意识,在实践中增强工作的能力,找准个人在“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公仆形象”为主题实践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边查边改,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问题找不准不放过、认识不明确不放过、措施不具体不放过“三不放过”的原则,深刻剖析自身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通过自己查、领导点、群众提,本着真心实意、坦诚相见、开诚布公、互相帮助的原则,相互“揭短”、“亮丑”,做到解剖自己不怕严,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切实找出“病因”,查出“病根”,达到剖析根源、沟通思想、协调一致的目的。通过自查自纠,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整改指明了方向,为有效引导广大职工踏实工作,树立公仆形象提出了努力方向,使广大职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在依法监管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做到遵守纪律作风不松散,行使权力不走样,履行义务不变通,执行纪律不折扣。

三、以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公仆形象”活动为契机,狠抓执法办案工作。一是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加大了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检查是否存在不依法行政、执法争利、执法扰民扰企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重针对行政收费、执法办案、证照办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巩固和扩大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切实执行“六项禁令”,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随意罚款的行为。二是切实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紧紧抓住事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加大对食品市场、农资市场、文化市场、粮食市场等市场的查处力度,净化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中行政强制有哪些?下面请看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四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更多热门推荐:

1.2022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印发

4.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文)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6.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7.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8.《食品检验工作规范》2022年

9.机关工作规范

10.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六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三十九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前,交通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四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纳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指标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第五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五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交通规费。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五十五条实施交通执法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六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