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未成年犯罪的社会调查报告

现象五,学校的素质教育:

常听孩子们抱怨说:“大考三.六.九,小考天天有。”学校的教育模式好象只是让孩子们学会如何成为一台合格的“考试”机器,而从根本上忽略了素质教育。现在,虽然没有因素质教育问题而导致犯罪的数据,不过我相信,学校高质量的素质教育会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地。

现象六,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严格来说,网络也应该是一种影响孩子的文化,为什么要单独分析它呢?因为由网络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经高达11%。在孩子们的眼中暴力的殴斗叫“猛”,血腥的屠杀叫“炫”。全国各地都有因游戏中的相互“P.K”而演化为真实的流血事件的报道,这还少吗?还有“网络犯罪”在成人的社会还是个新问题,那孩子们呢?在他们眼中“网络犯罪”的概念无非就是“黑客教程”里的一种“游戏”,可就是这样一种“游戏”所产生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却不亚于其它犯罪形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

笔者认为,根据六部门《规定》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体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性格特点: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心理以及个性方面的特征,包括是否有吸毒、卖淫、不正当性行为等不良嗜好,是否存在对生活环境不满的情绪,有无自卑或自负、焦躁多疑等心理不良倾向,思维及行为是否偏向于冲动、鲁莽、缺乏主见、暴躁等异常现象。[17](2)家庭情况:主要涉及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其中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和睦情况、家庭教育状况等;父母对被调查人的监护情况,如是否融洽、溺爱、粗暴、放任或者监管不严格等;[18]特别要调查的是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教育方面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同时尤其要注意调查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或者离异情况、父母是否经常吵架、是否存在父母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否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等情况。(3)社会交往: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包括其平时多与哪些人来往,其本人及与其来往的人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嗜好,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19]特别调查的是其犯罪前一阶段主要接触的人员情况。(4)成长经历: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包括其是否坚持读书及辍学原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师生学友关系、有无获奖违纪,还有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教育水平、学校是否常向学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等。(5)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居住环境及睦邻关系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状况、睦邻关系等内容,主要是了解其所常住地的人员对其的了解程度,是否谅解并正确看待其行为,是否愿意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6)涉嫌犯罪前后表现,这主要指其犯罪到案发前这一期间的其思想、行为以及生活情况,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对犯罪有明确认识、有无悔改之意,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良好行为。

第2篇:论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

论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其本身罪大恶极,而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冒险欲、模仿欲较强,感情易冲动,法制观念淡薄,通常一个小小的争吵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头脑发热而犯罪,又或者他们是糊里糊涂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未成年人自我“觉醒”,知过悔罪,重新走上正确道路。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之前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涉及。如2023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探索和尝试,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主要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走访家庭、学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家庭生活环境、重新犯罪几率、社会危害性预测等作一个全面了解。其主要内容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是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客观规律。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吸取教训,积极悔过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存在差异,其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及对教育内容的感悟能力亦不相同。因此,通过调查报告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性和成长历程,有利于少年庭采取有效方法,既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以消除和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对立情绪。综上所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调查制度有肯定的实施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