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篇1

甲方(存货方): 某某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乙方(保管方):某第三方物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存货方)委托乙方(保管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描述 1.1 产品名称:椰壳纤维

1.2 数量:每批到货数量依据甲方实际到货件数及重量为准。

1.3 包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应符合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运等质量要求。

第二条、货物验收入库

2.1 货物验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准确的货物清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包装进行验收,若货物与随货清单不符合、有包装缺陷或运输中的货物磕碰,乙方可暂拒接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合理方案以便及时解决。

2.2 货物入库: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来货进行过磅(至货场过磅处),乙方验收员对照甲方随货清单核对货物外观质量及规格、数量、重量无误后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甲方回执单上签字、盖章。

2.3 因甲方货物存在吸湿及干燥天气下的水份蒸发等自然现象,允许产品存储期间重量± %。

2.4 乙方只负责产品包装及外观质量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及使用性能负责。

第三条、货物出库及结算方式

3.1 货物出库:甲方以传真形式将填写正确、签字盖章齐全的出库单传递乙方(出库单签字样式附后),乙方依照单据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指标办理出库手续。依据甲方要求,乙方对每笔出库货物均需过磅称重并做记录。

3.2 甲方委托的提货人须出具经办人的身份证/驾驶证,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指令。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及时出库,货物一经经办人签收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配送服务

4.1 甲方货物运至乙方的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乙方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自乙方仓储地至及 东外环业务。 4.3 遇大宗货物出库配送的,甲方须提前2日告知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1 收费标准:

5.1.1仓库租赁费每天按 元 /吨计费; 5.1.2装卸费按 元/吨计算; 5.1.3过磅费按 元/吨(一进一出)。

5.1.4单车运输在 吨(含)以下按 元/车收费,超出20吨按两车标准收费,此费用只限“坊子库—清池”或“坊子库—寒亭东外环”此两线的单程距离,超出此距离将增加收费。

5.2 结算方式:以电汇方式收取,按 月 结算,次月5日前乙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确认后于乙方开具发票后5日内付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货物包装应符合储运要求,因包装质量带来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1.2 甲方应采用随货捎带或传真形式将每批所发产品的出库装车清单等资料及时送达乙方,因单据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3 因甲方的产品质量造成收货方拒收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拒收需乙方载货返回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倍运费。

6.1.4 甲方自提货物,必须是甲方业务员或甲方书面授权委托人自提。

6.1.5 甲方更换驻潍代表或业务员,需向乙方提供盖有红章的甲方任免报告或文件。

6.1.6 甲方工作人员及甲方委托的送、提货人员进入乙方库区应严格遵守乙方仓储管理规定,爱护乙方仓储、办公设备。

6.1.7 当存货全部提走之前,甲方须结清全部仓储、装卸、运输、过磅等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发货。

6.1.8 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仓储物流服务费用,每逾期1天按逾期金额的5%向乙方另付滞纳金。

6.2 乙方责任:

6.2.1 提供的存储条件达到防火、防潮目的。 6.2.2 在货物仓储期间造成的货物短缺由乙方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6.2.3 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甲方随时带人看货,乙方将予以配合。 6.2.4 承诺按甲方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来货入库、发货配送工作。

6.2.5 依甲方需求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通报甲方产品库存情况,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报表,报表格式由甲方提供。

6.2.6 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的相关业务和操作。 6.2.7 发货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7.1 由于不可抗力情况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2 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对

方。

第八条、违约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或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直接提交被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期限

9.1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20xx年 月 日到 年月 日。

9.2 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应于期满时终止,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

9.3 对于合同期满,甲方壹个月内不续签合同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的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9.4 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5 本合同所有附件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9.6 本合同附件共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仓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矿产品物流业务的代理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之报关后单证及相关单证给乙方,并保证货运托单及其它相关单据的内容与实际货物一致。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以及优质的服务。

3. 乙方对已签收之甲方单证文件及相关业务负有保管和保密责任,不得遗失和泄密。

4.甲乙双方以双方确认的运价为收费依据,且需在实际操作前后互相确认,货物装运后双方一般不接受价格变动,非预见性额外费用的收付除外。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单证及时办理三检、理货、提货(提箱时必须回笼所有的商检过磅单)、运输、拆箱、还箱等工作。

6.运输及拆箱还箱费以及打单和代办费:¥600/20GP、理货费:¥40/20GP、动卫检费:¥50/20GP、过磅费:¥50/20GP、港杂费¥200/20GP、坏污箱费:¥100/20GP(无论是否产生)以上之费用如果是仓库垫付费用,乙方可以凭发票和单证正本及时向甲方报销,其余费用两个月凭发票支付。如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原因而造成港口及船公司超期(堆存费、滞箱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7.进/出库费:¥10/吨(包括装卡车进出)。

8.仓储费:¥.020/天、吨,进/出库过磅费各¥0.80/吨,免堆20天。

9.乙方代甲方在仓库货物的所有权和流向。甲方加盖放货专用章的书面放货指令为唯一放货指令。无甲方指令,不能向任何人放行部分或全部货物。乙方负责赔偿因擅发、混发、串发、错发货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货物的流失、盗窃,如遇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责任。粉矿应及时加盖。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凭商检重量及时安排进货及出货,进/出库单证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11.乙方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每月与甲方有关人员核对存储数量,乙方管理不当造成货物损失、被盗则由乙方全部承担相关责任及全部损失。

12.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委托乙方代理的其它仓库。

1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全部条款,除本协议另列事项外,并入本协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除,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和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未能解决,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

14.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日期起自动生效,协议有效期限为上年,在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上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中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双方业已发生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于 年月日 签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签字:周显威 乙方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仓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下表所列物资储存事宜协商如下:

(一)储存物资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仓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储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储存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仓储物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物资的质量检验,乙方负责物资的外观、数量检验。

2.入库后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运输时,运输中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六)物资的验收、发货,乙方凭甲方的入库单、出库单办理。

(七)仓储费及其他费用:

入库费:__________________

仓租:__________________

出库费:________________

运输费: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仓储合同 篇4

保管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 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 前条 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 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对于仓库堆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前二条 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库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 前条 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 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值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仓储合同 篇5

编号:

甲方: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自有库房、办公室等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甲方提供仓库供乙方存储货物,并提供办公室供乙方办公使用。乙方已对仓库、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现场实地勘察,乙方确认仓库、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完好,符合本合同约定,并能够满足乙方使用目的,本合同载明的仓库、办公室面积由双方共同测量。

1、地点:宽城区奋进乡邱家村亚奇物流园__;

2、库房面积:_ 平方米,分别为 号仓库;办公室 间,分别为: 。

3、临时面积:以《临时面积确认表》为准,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每年只允许一次增减调整。

4、附属设施包括:电、水设施 。

5、甲方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5.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库房应安全、卫生、干燥、整洁;

5.2、库区道路和库区外围的主要干道应平整、畅通、便利;

5.3、库房高度最低内高空4.5米;

5.4、仓库内有足够的库房照明设备;

5.5、具备仓储服务所需的库管、装卸、配送服务信息管理设备接口,如:宽带网络接入接口等,但设备接口以仓库现状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投资。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因业务需要增加电话、宽带设施及供电增容时,甲方有义务协助申请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的仓库、办公室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财产或人身伤害时,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私自更改仓库,如确需更改必须征求甲方书面同意,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4、 库房内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照明设施的维护、更换由甲方负责。

5、 甲方提供仓库、办公室供水、供电服务,负责对仓库、办公室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并承担正常的维修费用。乙方发现仓库、办公室及附属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修缮完毕的时间,甲方未在前述协商约定时间内进行修缮,乙方自行修缮后,费用直接在甲方应收款项中扣除。

6、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仓库、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相应服务进行整体运营及管控。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利用甲方提供的仓库、办公室自行经营,仓库、办公室内财物由乙方自行管理。

2、 乙方内部管理制度由乙方自行制定和管理。

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的物流配套业务(如:装卸搬运、短途配送、流通加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委托甲方。

4、 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仓库、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损失乙方负责维修、赔偿。

5、 乙方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甲方仓储服务费。

6、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要求增加或减少仓储面积,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乙方的需求。

7、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负责为其在仓库及办公室内存放的货物购买保险。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货物坍塌、火灾等造成甲方仓库、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损或其他业户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需向其他业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的,该等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8、乙方使用仓库、办公室等期间,因其自行经营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将仓库、办公室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第三人(含与第三方以承包、联营或以其他方式合作经营),不得改变仓库、办公室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支付的仓储服务费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双方有意续签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的1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经营项目调整或无力经营,不再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并按库房面积月仓储服务费的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办公室解除,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按照退还办公室的间数,每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房款作为违约金给对方。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尚未履行部分的仓储费用。

第六条 费用

1、库房费用: 元/平方米/月,房间 元/间/月 ;(此价格含税),其他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纳入前述费用一并计算,不另计价。

2、结算方式:季度预付。甲方当月月末对乙方开据各项应收费用发票,乙方应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以付款划出日为准,同时乙方将汇款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

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1%/ 日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支付费用。

第七条 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充抵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应当保障保证金充足,保证金不足本条第1款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否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缴保证金/日的1%作为违约金。

4、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保证金或其余额。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话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级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及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免责。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2、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乙方拖欠费用、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存放于甲方仓库或办公室内的财物,留置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使用甲方办公室或库房月费用(除以30天)折合日费用的2倍计算。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 7日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的,甲方可以将留置物拍卖、变卖,甲方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清偿顺序为留置财物期间违约金、乙方的拖欠赔偿金、违约金、仓储费用,乙方确认对甲方拍卖、变卖留置物并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无异议。

3、除前款约定情况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搬离,并保障仓库、办公室完好,乙方添设的固定于仓库、办公室的设施设备甲方不予补偿。乙方逾期交还的,视为乙方放弃财产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乙方如需在仓库的本体或周围设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广告审批、制作等事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双方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方为有效:

(1)对方授权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即为送达。

甲方负责签收人员:

乙方负责签收人员:

(2)向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邮寄邮件,邮件寄出三日期满即为送达。

载于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提供的联系人、注册地、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于 日内通知相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6、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办公室、库房及场地内经营作业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仓储合同 篇6

甲方:存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乙方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仓库所有权的前提下,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仓储物资在乙方仓库储存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采购的各种钢材。

二、数量:仓储物资的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由甲方提供。

三、仓储物资的交付、验收方式及期限:

1、甲方的仓储物资在交付给乙方仓库保管前,应事先将有关仓储物资的到货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安排货位和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2、甲方的铁路、水路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收货人:

整车到站:

3、为了方便联系,乙方应配备基本的通讯设备:长途电话机、传真机。乙方根据甲方验收单的内容及时组织入库验收并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毕后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章(或签字)后转给甲方,以作为甲方的入库验收凭证,乙方对甲方发到仓库的仓储物资要建立单独的收、发、存台帐。

4、对甲方入库的存储物资,乙方必须一车一位存放、集中摆放整齐、设置标识,专人管理,并按国家同类物资存放的标准存放,以确保钢材在存放期间的质量。

四、仓储费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1)货物出库费15元/吨,如需装船每吨加收装船费10元/吨。

(2)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全部费用由乙方实行包干,①、铁路运输卸车费780元/车皮,短驳运输费320元/车皮;②、船进起驳费10元/吨;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结清上月所发生费用。

(3)货物加工,开平费 元/吨(免出库费);切边费 元/吨;厚度超过12.00mm加工费另议。

2、结算方式:转帐。

五、数量及质量异议提出期限:

1、乙方在接受乙方交付的仓储物资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验收中出现与甲方提供的入库验收单不符现象,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2、验收中出现盈亏,残损及外观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仓储物资到库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按标准允许的交货公差除外),并提供盈亏磅码单或残损单等由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处理异议时的复磅及进库物资的商检等工作。

3、仓库物资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完毕后,在以后的储存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重量等数量、质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4甲方验收凡是应与 质保书的验收方式相同。

六、仓库物资出库的手续:

1、甲方在乙方处留存 公司物资出库单的票样(见附件1)。

2、乙方凭甲方出据的 公司物资出库单(原始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库,并 公司物资出库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签字,出库单发生涂改或印件不全的为无效出库单,乙方不得擅自出库或则拖延出库时间,由于乙方业务差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铁路运输、汽车、及水路运输工作,其运输费用由货物买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1、甲方对交付给乙方存储的仓储物资拥有所有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动用、扣留、质押、留置甲方的仓储物资。

2、乙方对甲方的仓储物资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无论货物位于室内还是室外,都负有防止仓储物资污染、变质的责任。

3、乙方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不得擅自将仓储物资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的仓库经营权及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权属、人员方面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以变动为由变更或解除仓储合同,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甲方在乙方仓库内仓储物资,双方应按月核对库存。并提供月收、发、存报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接受仓储物资入库或者违反货物出库规定的,必须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那部分货物的实际损失及由此造成的其它费用。

2、乙方提供的货位不符合要求、或者在仓储物资存储期间因保管不善、以及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资损毁、灭失、短少、变质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按甲方进货金赔偿。

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均无书面材料要求终止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可顺延壹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仓储合同 篇7

货主单位(甲方):SAMSU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出仓编号: MX0C003

签订地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仓储单位(乙方):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货物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存放在乙方仓库内的以下货物的所有权和应承担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不因签定本协议而转移至乙方;甲方保证下述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是真实的、合法的,如发现真实情况与向海关和国检申报内容不符的,由甲方单位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涉。

因(或如)甲方非宁波保税物流园区企业,需以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区内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向宁波保税区海关办理各类手续,甲方及其指定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二、进仓存放的进境备案保税仓储货物概况见下表(或另见随附清单)

船名航次: 提运单号码:

货名及规格型号: 钢装备HS编码: 7308900000

通关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6407.00KGS

货物总价及币制: USD25757.35

毛重和(或)体积: 16827.00 KGS

净重: 16407.00KGS

集装箱数量: 20’* 40’*

出仓单号码:

三、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文明装卸,仔细清点数量,目测外包装质量,如发现数量短缺、外包装破损或湿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进行下一步业务操作,并做好记录。货物全部进仓后,须将经海关签章并记录了实际验收情况的进仓单凭证联交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作为存货依据。

四、甲方要求开具出仓单,必须向乙方交验原进仓单凭证联,并发出指令。乙方仅可按其指令开单,对开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乙方造成的差错责任外,均由甲方或其指定代理人承担。

五、发货时,乙方须核验经海关签章的出仓单,并严格按单发货。

六、因受委托方失职造成仓储货物在库内超标准损毁、灭失或者发货差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海关提出报告。乙方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付额由乙方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额为基础计算赔付每次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或货主自行负责。但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A. 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取样造成的破损;

B. 普通大宗货物在合理范围内的仓库装卸破损(允许标准为0.3%);

C. 仓储货物在库内储存期间,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等所产生的质量变异或损坏。

七、货物的合同存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如合同存放期限届满后,甲方即不将货物提运出库、又不与乙方续签仓储合同的,则视同甲方自动将该批货物的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且之前以该批货物为标的物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处理该批货物所需费用超出货物本身价值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货物处理的费用。如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货权转移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结清所有款项;需继续仓储的,应订立新的仓储合同。

八、该批普通货物仓储费用为(共 项),有长期协议的按长期协议,无长期协议的参照以下费率标准:

进/出仓费: ;拆/装箱费: ; 上/下车费: ;输单费:

停车费:辆.天 ;运输费: ;仓储费: ;其他约定:

仓储费用须在货物全部出库前结清;否则,乙方可以对上述仓储货物采取留置等措施(有长期协议的参照长期协议)。

九、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等效。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货物出库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1月24日日期: 20xx年1月24日

仓储合同 篇8

编号: 储字 号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仓储保管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存储货物的情况

甲方将其经营的中药材,其他有关商品存放在乙方仓库,具体存储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 存储货物的货权

凡以甲方为收货人或由乙方收货的所有到达乙方仓库的货物,其货物的所有权属甲方。

第三条货物的验收入库

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乙方应按验收资料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验收资料不符,乙方应在返回的入库单上记载并于发现后的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货物入库完成后,乙方应填报入库单,入库单中应表明货物的垛号,并在入库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入库单先发传真再邮寄给甲方。

第四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入库货物的特点,合理地安排货物的存放地点,并使其符合相应的保管条件,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以及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免受任何损失。

第五条 货物出库手续

所有甲方货物提货一律凭甲方开具的加盖甲方“出库专用章”的提单或提货传真件放货(提单上要注明提货人身份证号码)。提货人凭提单传真提货,乙方必须电话向甲方确认后才可以放货,遇有疑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实发数与提单数存在差额,乙方应按实发数将提单返还联及时返还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费率标准

1、仓储费***元/吨天

2、集装箱掏箱费20英尺***元/只,四十英尺***元/只(人工散货)。

20英尺***元/只,四十英尺***元/只(托盘)。

3、卡车卸车费**元/吨。

4、入库费***元/吨。

5、出库装车费***元/吨,超过17:00另加*元。

6、货权转移费***元/吨。

第八条 结算方式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最后一批货出清之前,甲方应将所有费用结清,否则乙方有权不发最后一批货物。

第九条 各方责任

1. 甲方的责任

未按标准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甲方货物的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 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货物发生丢失,变质,污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管商品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储存,造成毁损或其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3)由于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约。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签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协商制定本合同的若干附件或补充条款,其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提单须加盖出库专用章方为有效,如凭传真提单发货,请向发货人电话确认。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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