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解读借新还旧

解读“借新还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1、定义

借新还旧,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2、作用

积极作用: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消极作用: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弱化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积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本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点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归还前一笔到期的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罚息。

4、“借新还旧”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的担保责任。虽然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若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无效。

若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有效。

第2篇:关于贷款中借新还旧的处罚

关于铁干里克信用社贷款借新还旧的处罚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对于联社提出的铁乡贷款借新还旧进行界定,经界定有以下七笔贷款存在借新还旧情况,经自查得出以下结论:

1、客户:居马·吾加合麦提,始贷日期: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始贷金额50000元,已归还6177元,剩余部分贷款又新增贷款归还,由于该客户一直在山上放羊,无法下山进行还息,致两季度利息逾期,但本金未到期,客户一时还不了本金,后到铁社借款归还。

2、客户:图荪·吾加合麦提,始贷日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始贷金额70000元,该客户一直在山上放羊,无法下山进行还息,致两季度利息逾期,但本金未到期,客户一时还不了本金,后到铁社借款归还。

3、客户:麦麦提·吾加贺麦提,始贷日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始贷金额45000元,已归还40477元,剩余部分由新增贷款归还,由于该客户一直在山上放羊,无法下山进行还息,致两季度利息逾期,但本金未到期,客户一时还不了本金,后到铁社借款归还。

4、客户:阿布里孜·玉苏甫,始贷日期: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始贷金额40万元,已归还390249元,剩余部分由新增贷款归还,该客户是若羌县联社理事会成员,未查询还款记录,就给该客户放款。

5、客户:图尔荪·艾合麦提,始贷日期: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始贷金额35000元,未查询还款记录,就给该客户放款。

6、客户:吐尔逊·阿布都外力,始贷日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始贷金额5000元,未查询还款记录,就给该客户放款。

7、客户:牙克甫·阿布都外力,始贷日期: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始贷金额10000元,未查询还款记录,就给该客户放款。

8、客户:吉力力·阿布都艾尼,始贷日期: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始贷金额10万元,未查询还款记录,就给该客户放款。该客户于2023年10月30日全部归还贷款。产生了以下影响: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映,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联社资产质量和经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导致联社计提拨备不准确,实际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联社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联社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施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对联社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造成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联社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铁干里克信用社产生8笔存在借新还旧的贷款,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发现给以整改,因此对主责任人罚款1000元,网点主任500元,

第3篇: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