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为了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23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便利交易方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工作机制,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便于查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信息服务可以市场化运作,已经具备条件的行业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支持二手车贷款业务,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银监会、保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

近日,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了,提出了二手车贷款首付比可在30%基础上自主决定、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下面是详细内容。

2023年二手车便利交易细则出台

近日,商务部就国务院3月印发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通知从八个方面对《意见》进行了细致的拆分,并提出了二手车贷款首付比可在30%基础上自主决定、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以便追根溯源等多项措施。但业内认为,交易税收政策的优化、限迁政策的松绑以及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二手车市场的全面规范仍需要时间。

细则出台

针对二手车市场存在已久的限迁、税收和信用体系建立三大问题,通知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进一步的解决办法。商务部表示,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针对税收问题,通知指出,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同时,在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上,商务部提出,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落地困难

尽管通知给出了二手车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但在业内看来,政策在落实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难点。

以限迁政策为例,尽管通知指出“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但也同时明示,“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业内人士指出,不解限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二手车交易量占据全国二手车交易量的50%以上,在不解限的情况下,二手车交易量要想在3-5年内取得明显突破还存在一定困难。

同时,对于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税收问题,通知强调将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进一步优化”,对于税费问题没有做出指示。目前,据悉二手车交易的过户费为0.5%,交易税为1.48%,增值税为2%。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二手车销售的平均利润仅为6%左右,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车的税收负担较重。

信用体系是关键

除了税收和限迁难题外,制约二手车市场发展的'原因主要来自二手车信用体系未能得到构建。

《意见》提出的“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才是促进二手车消费的根本。

但是,这一信用体系的建立并非易事,需要从上层体系里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保监会,一直到各家主机厂、维修厂,甚至到车商环节的通力配合。此外,在设置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建立起相对应的处罚机制,才是维护二手车市场稳定的有效手段。

数据显示,中国二手车市场规模与新车市场规模的交易比例约为1:3。即新车销售规模是二手车销售规模的3倍上下。与之相反,在成熟市场的国家,二手车市场与新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比例恰恰相反。以美国每年二手车交易量约4200万辆为基准,其2023年的新车交易量是1747万辆,二手车交易量大约是新车交易量的2.4倍。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主管部门: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七、加快推动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各地商务、交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希望大家喜欢。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作出相关部署。

《意见》要求,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23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

《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市场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23]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23]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物流工作高度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物流事业的发展,为此我国提出了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下面是意见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发改经贸[202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厅(委、局)、农业厅(委、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邮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流工作,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促进物流业发展,我国物流基础设施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物流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但是,我国物流业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发展方式比较粗放,特别是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滞后,现代化仓储、多式联运转运、城乡配送等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衔接配套不够,已成为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居民消费升级的突出短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结合《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3-2023年)》要求,现就加强物流短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需要,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大力加强物流短板领域建设,加快健全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行质量和效益,提升物流业整体发展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发力薄弱环节。针对制约物流整体效率提升的薄弱环节,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发挥后发优势,尽快补齐物流短板。

政府资金引导,引领民资投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领示范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统筹投资、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协调配合,营造有利于物流领域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硬件软件并重,综合提质增效。加强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动物流与电商、交通、制造业、现代农业等衔接融合,逐步形成智能化、一体化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物流短板建设,健全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改善城乡末端配送设施条件,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大幅提升农村物流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城乡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衔接更加顺畅,多式联运效率大幅提升,运载工具、装载单元等关键标准有效衔接并逐步推广应用,物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物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村镇末端配送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农村物流设施网络规划和建设,整合利用现有邮政、供销、交通等物流资源,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加快形成网络规模效应。鼓励电商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联动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电商物流标准和追溯标准。加强城乡互动的双向物流体系建设,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渠道。

(五)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现代物流水平。

研究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批发市场建立追溯体系,推动市场的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造。支持集预冷、加工、冷藏、配送、追溯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鼓励企业构建覆盖主产区的产地集配体系和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地预冷处理能力。鼓励建设节能环保型冷库或对老旧冷库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冷库安全、环保、节能水平。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具有储存、分拣、加工、包装、配送、追溯等功能的低温加工配送中心,开展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示范,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水平。

(六)加强城市配送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送体系。优化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城市三级配送网络建设。依托重要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规划建设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交易为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基地,加强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的有效衔接。加强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加强协作,整合资源,优化城市配送设施布局。支持社区、机关、学校、商务区末端配送点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快件箱,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和连锁超市等开展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

(七)加强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提升货物中转效率。依托物流大通道,在重要节点规划布局和建设一批具有多式联运服务功能的物流枢纽,完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和转运设施,推进公、铁、水、民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衔接。支持重要港口、枢纽机场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建设一批专用铁路、公路进港项目,提升港站集疏运能力和运行效率。支持公路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完善多式联运服务功能;支持铁路物流中心建设,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广公、铁、水联运,提高多式联运比重。研究制定有关多式联运服务标准和规则,探索在重点行业领域实行“一票到底”的物流服务。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促进物流新模式发展。研究制定“互联网+”高效物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和管理系统,优化物流资源配置,提升物流运作水平。结合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开展数据平台对接,促进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加快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物流园区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推进快递服务制造业的示范工程,积极融入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等制造业新领域。

(九)加强物流标准衔接和制修订,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加强运输工具、物流设备等标准衔接,提高设施设备利用效率和物流服务运作效率。大力推广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支持开展租赁、维修等延伸服务。抓紧修订出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并做好宣贯和落实。抓紧研究出台快递配送专用电动车辆技术标准。

三、政策保障

(十)加大投资、财税、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对物流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项目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快用地审查报批,保障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十一)拓宽物流短板建设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物流企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物流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和调度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信、交通、农业、财政、人民银行、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和绿色审核通道,并纳入现代物流重大工程进行调度,加强横向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加强物流短板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将其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