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在何处何机构申领失业证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
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怎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在新一轮的就业政策中,就业困难对象新增加了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人员等。
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失业证如何办理?
一、办理失业证所需要条件
1、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
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按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需要哪些资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②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③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④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⑤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⑥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须提供司法部门证明及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⑦其他失业人员相关证明。
二、失业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凭以上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 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到就业局进行办证,经就
业局复核后审批制证。
三、领证:从办证之日起第二十日至第三十日为领证时间,代领者需带办证人的身份证代领。
四、年审:《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