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一: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父母对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会对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五:新增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民法通则》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亮点六 :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亮点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正式成为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予以保护,不容侵犯。

亮点八:保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正对“见义勇为未果”的尴尬局面,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亮点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担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权等权利条款,以扬善惩恶。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民法总则》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亮点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声张。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看点

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看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六岁儿童“打酱油”也受法律保护

【草案原文】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上,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签合同的——民法把签合同视为一个很高级的社会活动,因此只有心智足够成熟才可以做,这种“能不能做”的条件,法律上叫民事行为能力。像未成年、精神病人等,就被法律做了一定限制,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去,我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是10周岁,只要不到10周岁,除了一些特别简单的事情之外,基本上都要由家长出面代理。但此次草案下调了这一年龄标准,降到了6周岁。

为什么要这么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现在的孩子都心智成熟得比以前更快,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比方说让孩子去“打个酱油”,其实在法律上也是个“买卖合同”,如果说以前还对这个合同的效力有点担心的话,那么草案通过之后,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再去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2、见义勇为反被追责?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原文】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年我们见到了不少这样的新闻: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谁还敢去搭把手扶一下?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网络虚拟财产也将受到保护

【草案原文】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很多人爱上网打游戏,可有时候上线一看,自己的装备居然不翼而飞了!如果自己的网络账号被盗号,里面的虚拟币、游戏装备等被人卖了,难道就只能认栽吗?

如果说虚拟网络财产还是小事,那么成千上万人的信息所积累起的大数据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就是一个关于国家战略方面的大事了。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此次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4、忘了追债钱讨不回来?现在又多一年时间

【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很多人可能光知道权利,却不知道在法律上想行使权利有一个“保鲜期”,对此法律称之为“诉讼时效”。所以,如果你借给了朋友一大笔钱,但是约定还钱的日子过去了四五年还不去“讨债”,那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诉了。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但随着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也在创新,很多时候两年往往不够用。

根据此次草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样就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5、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之后还能起诉

【草案原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来法律给权利行使一个“保鲜期”,是为了督促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可是当这个权利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情况就有所不同。

社会生活中常常发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都是慑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声张。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此次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6、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草案原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去年,山东一考生因为诈骗电话被骗去了9900元学费之后,花季少女就这样在愤恨中不幸离世。后来查明,骗子之所以对她的情况了如指掌,是因为她的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

为了应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7、未出生的胎儿,也可以拥有继承权

【草案原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与现行的规定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通过这一规定,民法总则草案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禁毒法有哪些亮点

禁毒法有哪些亮点?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禁毒法亮点:

第一,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实质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第二,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确定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

第四,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宝贵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仅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项经费就达11.7 亿元,补助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 5.14 亿元为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

《禁毒法》共7章71条。遵循“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依法规定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明确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同时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

二、依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预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更加强调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中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

三、依法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种类、范围、措施和办法。《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毒品查缉、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娱乐场所巡查制度、禁毒情报信息等作了规定。

四、依法规定了戒毒体制和措施。《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其既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废除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制度,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这些改革,一是遵循科学戒毒原则和戒毒疗程规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戒毒治疗必经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个阶段,健全了戒毒康复制度,为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适应戒毒疗程需要,延长法定戒毒期限,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不超过3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可以延长1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是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法定戒毒期限,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巩固戒毒效果。三是规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措施紧密衔接,使戒毒人员始终受到法定戒毒措施的管束;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脱管失控的,不论其是否吸毒,可以直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些制度保障了对戒毒人员的有效管理,有助于解决吸毒人员屡戒屡吸和脱管失控的问题。四是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戒毒工作格局,规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戒毒工作的规定,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各项戒毒措施的落实。

五、依法规定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的措施。以专章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规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家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并第一次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

六、规定了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那么,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环境保护税法审议通过。1979年以来,中国对废气、污水、固废、噪声等4种污染源征收排污费。2022年1月1日起,将按照平移原则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考虑到车船税和消费税已起到节能减排作用,对机动车和船舶等暂免征税。

对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噪声征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1979年以来实行的排污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但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有必要实行费改税。

现行排污费制度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4种重点污染源收费,此次费改税将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项目将基本延续排污费的收费项目。据介绍,待条件成熟后,将把有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也列入,扩大征税范围。

各省份定具体税额,收入归地方

王建凡介绍,为鼓励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有一大变化,中央不再参加收入分成。现行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将全部归地方,具体税额也由省级政府制定。

对现行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额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

费改税后,征收部门将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考虑到企业排污监测的专业性,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部门依法监测管理企业排污,和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纳税资料

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王建凡强调,本次费改税实行“平移”原则,就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司法考试。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少缴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为何机动车等排污不收环境保护税?据介绍,这是因为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已发挥作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

排污费和环保税不同点主要是: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

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

按照预算法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